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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新政下发,研发型药企有惊喜!9月20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,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。根据三部门发布的《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》,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此次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”适用范围: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。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(不包括人文、社会科学)新知识,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,或实质性改进技术、工艺、产品(服务)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。根据该定义,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
具有创新性,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、工艺具有推动作用;具有价值性,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、工艺、产品(服务)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;符合目录,即国税发〔2008〕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,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(2007 年度)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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